,镇海船只修造厂法定代表人兼总司理、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实践担任人。因涉嫌犯严重职责事端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决议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副总司理、海务司理。因涉嫌犯严重职责事端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决议取保候审。
辩解人王雅敏,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使。
被告人傅某甲,镇海船只修造厂副厂长。因涉嫌犯严重职责事端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决议取保候审,2016年4月9日被本院决议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镇海船只修造厂副厂长、安全员。因涉嫌犯严重职责事端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决议取保候审,2016年4月9日被本院决议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张某甲、傅某甲、胡某犯严重职责事端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曹慧卉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及其辩解人赵宏军、师立俊,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解人王雅敏,被告人傅某甲及其辩解人徐自立、朱祯学,被告人胡某及其辩解人董云龙到庭参与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需求弥补侦查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主张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依法决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2016年3月25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恳求康复审理,同日本院决议本案康复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1999年以来,被告人许某甲作为宁波市镇海船只修造厂(以下简称“船只修造厂”)的法定代表人及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绪扬公司”)的实践操控人,被告人张某甲、傅某甲、胡某别离作为绪扬公司、船只修造厂负有安全出产办理职责的担任人、办理人员,违背有关安全出产办理规则,对上述企业存在的事端危险和违法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长时间办理渎职,致使上述企业安全出产主体职责执行不到位,办理混乱。2013年10月11日下午,绪扬公司所属的“绪扬11号”油船违规停靠在船只修造厂码头“恒顺达”78号轮外档。因“绪扬11号”油船右舷第4货油舱输油管阀门上有渗油孔(平常用铁水泥封堵),该油船二副钟信良违背绪扬公司船只修补规则,直接联络船只修造厂电焊车间主任傅阿军,要求在停靠空隙帮忙修正。同日上午7点30分许,傅阿军在未告诉船只修造厂的状况下,违规带领电焊车间工人王亚辉、梁国领、杨军等人至该油船右舷第4货油舱输油管阀门漏油处进行修补,在该船不契合油船修补安全功能条件的状况下对该船违规动火作业,运用钢锯、气割等方法拆开阀门,产生的火花引爆油舱内爆破性混合气体,导致右舷第4、第2货油舱相继爆破起火,事端形成傅阿军、王亚辉、梁国领、杨军、钟信良、孙仕忠、俞祖福等7人当场逝世,王亚存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7日逝世,形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经《法医学尸身查验定见书》判定,死者傅某丙存在不同程度烧灼伤、爆震伤等,契合爆破导致逝世。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傅某甲、胡某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
为证明以上现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供给了相关依据。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许某甲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践操控人,被告人张某甲、傅某甲、胡某作为企业安全出产担任人、办理人员,违背有关安全出产办理规则,对企业存在的事端危险和违法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长时间办理渎职,致使呈现严重伤亡事端,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严重职责事端罪。被告人许某甲、傅某甲、胡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则,对各被告人予以判处。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弥补提交被告人许某甲帮忙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犯的依据资料,并以为被告人许某甲有建功情节。
被告人许某甲、张某甲、傅某甲、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现实无异议,并表明自愿认罪。
被告人许某甲的辩解人辩称,被告人许某甲有自首情节、建功情节,活跃补偿被害人家族,并获得被害人家族体谅,恳求对其减轻处分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解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能自愿认罪并获得被害人家族体谅,恳求对其从轻处分。
被告人傅某甲、胡某的辩解人辩称,被告人傅某甲、胡某有自首情节,活跃帮忙公司处理补偿事宜,并获得被害人家族体谅,违法情节细微,恳求对其免予刑事处分。
1999年以来,被告人许某甲作为宁波市镇海船只修造厂(以下简称“船只修造厂”)的法定代表人及宁波绪扬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绪扬公司”)的实践担任人,被告人张某甲、傅某甲、胡某别离作为绪扬公司、船只修造厂负有安全出产办理职责的担任人、办理人员,违背有关安全出产办理规则,对上述企业存在的事端危险和违法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长时间办理渎职,致使上述企业安全出产主体职责执行不到位,办理混乱。2013年10月11日下午,绪扬公司所属的“绪扬11号”油船违规停靠在修造厂码头“恒顺达”78号轮外档。因“绪扬11号”油船右舷第4货油舱输油管阀门上有渗油孔(平常用铁水泥封堵),该油船二副钟信良违背绪扬公司船只修补规则,直接联络修造厂电焊车间主任傅阿军,要求在停靠空隙帮忙修正。同月12日上午7时30分许,傅阿军在未告诉船只修造厂的状况下,违规带领电焊车间工人王亚辉、梁国领、杨军等人至该油船右舷第4货油舱输油管阀门漏油处进行修补,在该船不契合油船修补安全功能条件的状况下对该船违规动火作业,运用钢锯、气割等方法拆开阀门,产生的火花引爆油舱内爆破性混合气体,导致右舷第4、第2货油舱相继爆破起火,事端形成傅阿军、王亚辉、梁国领、杨军、钟信良、孙仕忠、俞祖福等7人当场逝世,王亚存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7日逝世等严重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傅某甲、胡某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本案被害人家族的民事补偿已洽谈处理,被害人家族对被告人许某甲、张某甲、傅某甲、胡某表明体谅。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供给、辩解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依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甲、孟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船只修造厂库房保管员,2013年10月12日早上,王亚辉曾到库房领钢锯的状况。
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船只修造厂库房保管员,2013年10月12日早上,其去巡查时发现有两根氧气管现已接到通气管并翻开开关,其便知道要用气,所以回到库房,将氧气阀门翻开通气的状况。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绪扬11号”油船的机修工,案发当天上午,“绪扬11号”油船代船长钟信良和船厂联络修理船上的油管,其到周围的油船找人,后听到爆破的声响,并看到“绪扬11号”油船着火的状况。
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绪扬11号”油船的水手,案发时其在船头打油漆,两个电焊工在船头电焊,后听到船尾传来很响的爆破声,并看到货舱着火,其和电焊工均跳入水中逃生的状况。
5.证人王某甲、赵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船只修造厂的电焊工,案发当天早上,其在“绪扬11号”油船的船头电焊船栏杆,后听到死后有爆破声,跳入水中逃生的状况。
6.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明绪扬公司的运营状况及安全出产办理人员等状况。
7.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其担任绪扬公司的船只查验申报、船只查验证书恳求换发的状况。
8.证人高某、王某乙、傅某乙、奚某、房某、徐某、梅某等人的证言,证明绪扬公司、船只修造厂未按规则执行安全出产办理制度等状况。
9.《证明》及视频资料,证明王亚存受伤住院期间,事端查询人员就事端产生的直接原因对王亚存进行问询的状况。
10.逝世医学证明、居民逝世证明、遗体火化证明,证明傅阿军、王亚辉、梁国领、杨军、钟信良、孙仕忠、俞祖福在事端产生后逝世及王亚存因烧伤经医院救治无效逝世的现实。
11.事端查询陈述及附件,证明事端产生经过、事端产生的原因及性质、事端的职责确定等事端查询的状况。
12.裁定调停书及体谅书,证明本案被害人的民事补偿已调停处理,被害人家族对各被告人表明体谅。
13.海上船只查验证书簿、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只经营运送证换证核发资料等,证明“绪扬11号”油船冒用别人船长适任证相关证件,实践办理“绪扬11号”油船的钟信良不具备船长资历的状况。
14.年度核对陈述、年度验审陈述、安全查看与危险监察记载,证明绪扬公司的年度核对、安全查看状况。
15.码头停靠协议、租船合同、供油合同,证明绪扬公司实践操控“绪扬11号”油船及违规靠泊船只修造厂的状况。
17.船只修造厂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出产职责制,证明船只修造厂的安全办理制度。
19.刑事判定书、行政处分决议书等,证明2012年7月,船只修造厂内产生安全事端,安全员郭云龙等人被追查刑事职责的状况。
20.状况阐明、捕获经过等资料,证明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帮忙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犯的状况。
23.火灾现场勘验查看笔录及事端现场相片,证明“绪扬11号”油船产生爆破的现场状况。
24.法医学尸身查验定见书,证明孙仕忠等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烧灼伤、爆震伤等,契合爆破导致逝世的现实。
25.理化查验判定陈述,证明送检的孙仕忠等人尸身汗水未检出氰化物、乙醇、一氧化碳等常见毒物成分的现实。
26.被告人许某甲、张某甲、傅某甲、胡某的供述,供认起诉书指控的违法现实,并与上述依据相互印证。
本院以为,被告人许某甲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践担任人,被告人张某甲、傅某甲、胡某作为企业安全出产办理人员,违背有关安全出产办理规则,对企业存在的事端危险和违法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办理渎职,致使呈现严重伤亡事端,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严重职责事端罪。公诉机关指控建立。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傅某甲、胡某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有自首情节,依法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并自愿认罪,依法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许某甲到案后帮忙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犯,有建功情节,依法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本案被害人家族的民事补偿已洽谈处理,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分。故本院决议对被告人许某甲、傅某甲、胡某予以减轻处分,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许某甲、张某甲、傅某甲、胡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能够宣告缓刑。辩解人的上述相关辩解定见予以采用。关于被告人傅某甲、胡某的辩解人辩称二被告人违法情节细微,恳求对其免予刑事处分的辩解定见,审理以为,归纳本案的伤亡人数和二被告人的安全出产办理职责,不能确定为违法情节细微,故该辩解定见不予采用。据此,依据被告人许某甲、张某甲、傅某甲、胡某的违法现实和详细情节,对各被告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则,对被告人许某甲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则,对被告人张某甲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对被告人傅某甲、胡某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