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平邑县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该公司修理工。2023年3月23日,李某在未获得电焊操作证的状况下,在仓库内东侧进行电焊作业,现场未采纳任何维护的办法,电焊作业的高温焊渣点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696万余元。
在火灾事故查询的过程中,消防救援组织发现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修理工李某涉嫌严重责任事故罪,依法移交公安机关。2024年3月15日,法院以严重责任事故罪,判定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违规作业人员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电焊、电切开归于明火作业,具有高温、火热、易燃、飞溅的特色,在电焊作业时,产生的溶渣或火花落在下面或邻近的易燃物或裹在作业服或手套内,都能引起火灾。焊、切时的电弧温度可达3600- 6000℃,火焰温度可达3000℃左右。
严重责任事故罪 ,是指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办理的规则,因此呈现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难以处理的成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作业人员没获得电焊操作证,就在具有火灾风险的场所进行电焊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明知该状况仍答应其作业,且未采纳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产生火灾形成经济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契合严重责任事故罪的立案规范。移交后,该案子的判定成果有力地遏止了出产加工公司违规运用电焊的预兆,真实起到了有用防备严重火灾事故产生的警示效果。
严厉施工场所的安全办理,逐级执行安全责任制,人员分工责任清晰,加强对出场施工操作人员的检查,在安全措施上严厉把好关。
正在经营、运用的人员密布场所,制止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开、油漆等具有火灾风险的施工、修理作业。
施工单位一定要运用经国家正式训练考试合格的动火操作人员,而且焊割的作业项目要与其获得的特别工种操作证中具有的资格证相符。
进行现场焊接、切开、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装备救活器件,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
施作业业完毕后要当即消除火种,完全整理作业现场,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护,没问题再脱离现场,做到不留危险。